葉謝鄧流動法律百科
- 4年後自動解除破產 (automatic discharge of bankruptcy)
- 當破產令作出時,破產人身在香港,並且自此從未在無通知受託人的情況下離開香港的前提下,以及在沒有有效反對的前提下,如破產人以前從未被裁定破產,自破產開始起計4年後便獲自動解除破產。
- 如破產人未有與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充分合作,或未有遵照破產條例及破產(修訂)條例的其他規定,其破產期最多可延長至8年,視乎事情的嚴重性而定。
- 當破產人已向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交代其所有的事務、收支及財產,以及其經營失敗的原因後,可向法院申請提早解除破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