贍養費法例
現時香港有關贍養費的安排,是由香港法例第16章《分居及贍養令條例》(Separation and Maintenance Orders Ordinance)及第192章《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》(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)所規定。
除此以外,離婚雙方亦可以不經法庭的程序,以協議形式訂明有關的贍養責任。
現時香港並沒有中介組織落實贍養費令之執行,如果因未能收取贍養費而導至經濟困難,可以申請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。據接觸有關個案的社工透露,現時的制度對收取贍養費一方(絕大部分為女性)造成相當大的困難及壓力。
《分居及贍養令條例》規定在一些特定情況之下,例如丈夫酗酒、吸毒、遺棄妻子等,妻子可根據條例,向法院要求發出分居及贍養令。在某些情況下,丈夫亦可以同一條例要求與妻子分居。命令內容包括申請人不再有義務與其配偶同居、將該婚姻所生育的子女管養權交予配偶、訂明交予配偶及子女的贍養費數額及付款方式等。
倘夫婦引用《婚姻訴訟條例》訴訟離婚,推翻婚姻或制令分居,《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》授權法院頒發贍養令予任何一方。後者條例稱,即使在訴訟主題未判決之前,法庭可頒令中途贍養令作為緊急救濟。然後,在頒發暫准制令或其後任何時間,法庭可發出正式贍養令。贍養費可以以一次過付款、定期付款、具保定期付款、付予一信託基金或其他方式發出。贍養費並無最高限額,最長有效期可至夫婦任何一方死亡為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