醫院管理局管理局公眾投訴委員會
委員會須獨立地﹕ 1、對市民曾向個別醫院進行投訴,但不滿院方的回應而就此向委員會作出的申訴,以及由立法局議員轉達的投訴,作出考慮及決定。 2、對由醫院管理局轉達的其他投訴或其他類別的投訴,作出考慮及決定。 委員會必須﹕ 1、促使有關部門對投訴進行調查﹔ 2、作出決定及回覆﹔及 3、就應採取的行動提供意見。 在不影響投訴人的其他公共投訴或申訴途徑的情況下,委員會的決定即為醫院管理局的最終決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