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傷意外疏忽索償案的三年時限

工傷意外疏忽索償案的三年時限

《時限條例》:三年時限

根據《時限條例》四章一節,因疏忽引致的個人受傷案件(包括雇主的疏忽),其法定時限為三年,亦即是說,從遇事受傷日起計,直至三年的終結,受傷者須向疏忽者(包括雇主)進行起訴。

如果過了時的話,便要根據同一條例的31節,向法庭申請通容,法庭的考慮依據,是看延長時限的做法,會否對原訴人及被告人造成任何偏倚或不公,由於法例並未有詳細地列明何謂公平(Equitable),因此得直與否,極其視乎案件的所具事實,較為明顯而有利的因素,便是案件本身証據的充份性,便對原告有利。相反,如果案件証據薄弱,証人証物已零星落索,不知去向,假使容許原告人延時興訟,只會花費被告人的時間、金錢和精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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